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理事会、监事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职责: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对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社员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或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九条 本社“三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合作社。
第三条 合作社入社管理程序:
(一) 填写《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二) 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会应做出答复,经社员(或社员
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三)加入本社后,社员持有统一印制的《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四)入社后社员享有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五)入社后社员必须履行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社社员中,农民必须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社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从事与本社牲畜、家禽的饲养接有关的团体社员;社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五条 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六条 本合作社社员接受合作社养殖技术服务等指导,按时参加活动,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任务,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合作社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信息上传下达,开展合作社养殖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第八条 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
合作社。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 合作社退社管理程序:
(一)填写《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
(二)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三)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四)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五)退社社员需要将《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第十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xx县zz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第十一条 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社员的《社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社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合作社按照“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社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第三条 社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投票等方式进行民主选举。
第四条 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社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社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社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大会表决解决。
第六条 本社根据合作社及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等,努力做到生产与技术协调发展。
第七条 每年由合作社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社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指导、咨询和集中培训。
第八条 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合作社理事会社员、监事会社员、社员代表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二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第九条 合作社培训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召开现场会培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每年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社员进行技术经验交流,通过技术经验交流,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促进社员技术的全面提高。
第十一条 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第十二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六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
第八条 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条 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组织召开有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代表参加的理事会扩大会议,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提请成员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按可分配盈余的15%计提。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股份。若累计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抵亏后的公积金余额再用于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股金。
(二)提取公益金10%。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三)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或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所形成的盈余公积向成员返利。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档案管理,推进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 合作社档案包括:
(1)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出资清册、花名册等资料;
(2)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3)合作社社员、社员小组、工作机构的请示报告,合作社项目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对外经验交流材料,社员来信来访材料,以及往来的各种文书资料;
(4)合作社的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
(5)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6)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8)新闻媒体报道本合作社的文稿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
第四条 所有的文档资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最终资料,保证本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五条 归档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成册期。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成册期,由档案专职人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凡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归档存放。档案专职人员根据有关文书成册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统一规格,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第七条 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ag凯发k8国际的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专职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社员审批;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任何查(借)阅者要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保持整洁完整,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遗失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要注意安全保密,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未经允许,不得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社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条 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了规范合作社行为,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社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二条 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第三条 监事会建立社公开档案备查。
第四条 社务公开的内容:(一)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
情况;社员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二)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三)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社员在合作社出资情况,风险发展基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社员盈余分配等情况。(四)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五)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六)涉及本社社员利益,社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社务公开的形式:(一)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二)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合作社定期印发社员公开信公开社员应知内容。(三)填写发放社员证公开,适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第六条 社务公开的时间: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填发社员证公开,一般一年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第七条 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社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社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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