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奖扶政策,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按一定比例配套资金的扶持模式。中央财政设立的“奖扶资金”按一定比例划给各地财政,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经济发展较差的地方给予扶持。集体经济奖扶资金按受益区域或村庄、贫困户实行差异化分配收益。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集体经济奖扶资金收益模式下哪些地方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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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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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计算:每年12月10日前,先将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到本集体经济奖扶资金总额中,不足部分的奖扶资金通过村内道路、自来水、绿化、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进行弥补。按照《山东省“十三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将收益的30%分配给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0%分配给村民。对于未入市交易的收益则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管理和分配与实际收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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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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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和村内道路、绿化、路灯等公共设施建设收益。以青岛为例说,2019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岛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28号)规定(以下简称“28号文”),村内道路、绿化、路灯等公共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列入村集体奖扶资金总额中;按照每年12月10日前以每亩地5元/亩的标准计算“奖扶补偿资金”计算分配给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道路投入。如果计算有一定标准则以该标准来计算土地增值收益*(5 5)÷4×100%=24540元。如果计算有一定标准则以该标准来计算土地增值收益=(24540×80%/24540×100% x10%=23640元/亩 23640×30%=32345元/亩=26000元/亩=301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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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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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土地使用费按照每亩土地年使用费收入标准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核算。收益分两次发放:第一次按年度计算;第二次按年度发放:当年每亩地按每亩地收取土地使用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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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内道路、绿化、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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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gb5012-2009)中有关规定:农村道路按照《山东省农村道路硬化标准》(jgj46-2011)设计标准执行,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城市道路按照《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概算编制指南》(鲁建管〔2011〕10号)执行,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村级道路按照《山东省农村公路规划》(鲁建管〔2013〕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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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内道路、自来水、绿化、路灯等项目建设与村集体经济奖扶资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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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村内道路、自来水、绿化、路灯等公共基础设施达到全覆盖条件。按照每个项目平均奖扶资金5万元来计算。即:每个项目奖扶资金平均为6.5万元,需要奖扶资金总额为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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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农村道路、自来水、绿化、路灯等项目的奖扶资金可用于村内道路、自来水、绿化、路灯等项目,未建设或未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没有奖扶资金奖励的,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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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后,有效益不高的,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增收。利用空闲地和闲置房屋等土地建设集体资产,进行资产经营所得收益。在完成项目建设后,由村里统一将所得收益交给村党总支或者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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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建设用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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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租金是指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土地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用于生产经营,其收益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书面形式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收益分配计划。集体建设用地租金收益的分配方式为:每年按一定比例分给村集体,每亩土地每年收取10元租金,共计40元/亩的租金。但由于不同地区土地利用条件和用地标准不一样,具体的租金标准也不一样。通常情况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租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将租金返还给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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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奖励奖扶资金使用、村干部工资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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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选举中、集体经济发展中、绩效考核中发挥主导作用。具体包括: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民主管理制度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按规定提取村级组织运行经费。按照省、市、县制定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村级组织经费拨付使用提供保障。按照《关于加强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为县级人民政府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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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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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扶持资金拨付乡镇。扶持费用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议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公开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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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级组织在收到奖励资金后,要将该资金分配到具体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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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小组根据村级班子的建议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合理分配资金。具体分配方式为:在当年村集体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村民小组中,每户按照一定比例直接进行分配。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具体分配方式也不一样,具体还是要看各地村“两委”研究决定后再进行分配。但需要注意一点是:村干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相关扶持政策,努力把补助资金争取到位。否则会影响到村干部今后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村里有需要帮助的贫困户也要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情况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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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集体经营管理用房租金和经营性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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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奖扶资金收益主要是用于村集体经营管理用房租金和经营性资产收益,村集体经营管理用房租金为每个行政村每年每平方米60元;经营性资产收益为每个行政村每年每平方米100元。村集体经营管理用房租金和经营性资产收益也是村集体经济奖扶资金的收益来源之一,也是对“一事一议”项目、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进行奖扶资金奖扶的重要内容之一支持。根据各地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未享受奖扶政策的贫困村集体经济奖扶资金收益,各地可按照50%比例进行分配。对于享受奖扶政策的贫困村集体经济奖扶资金收益在3%以内给予奖励,超过3%部分的收益全部由村集体经济奖扶资金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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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有稳定经营收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资金、公益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以及项目收益通过村级党组织领办创办实体的方式,通过参股、承包等方式通过项目收益和经营管理用房租金将收益用于贫困村集体组织和贫困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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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领办创办实体与村集体开展资产合作,采取“党支部 合作社 基地”的发展模式,将农户土地流转、资金入股扶贫车间、村集体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社会公益项目,以及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等,形成资源整合机制。在此基础上,将其他财政资金等其他资产委托村党组织经营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增加贫困群众收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领办创办实体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的村(居)民应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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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经营管理用房租金分配方面,将“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扶持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或联营等方式参与运营管理,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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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在每个贫困村全部建立了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中心,并由吴江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运营管理工作。运营管理中心设在吴江区龙蟠街道双塘村,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配备了办公场所2个、监控中心1个、宿舍楼1个、门卫1个和环卫保洁车1辆以及必要的生活、消防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的“一事一议”项目资金从2019年起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奖扶资金管理;运营管理中心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运营管理工作;吴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运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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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联营方式开发扶贫产业项目,通过参股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建立村集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将本地区扶贫产业链由贫困户连接起来,形成“一企带一村、一村带多村”的产业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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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水市,将扶贫产业项目中贫困户投入分红资金按比例分配给村组集体,所获收益全部归贫困村和贫困户所有。2018年帮扶干部入户宣传到户政策时提出:通过股份合作社或扶贫龙头企业入股分红等方式建立扶贫产业利益联结机制。这一模式在全国有很多经验和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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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各类项目建设资金与贫困村经济发展资金整合使用,通过“建园区、建基地、创品牌”等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和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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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各类涉农资金。根据“项目到村到户”要求,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对已纳入涉农项目建设计划的,通过设立资金池、以奖代补等方式将项目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县、乡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未纳入涉农项目建设计划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类项目资金,各地要加强统筹调度和衔接监管。重点整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经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等涉农资金。整合涉农资金重点向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较重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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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扶持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财政奖补 村级自筹 社会捐助”原则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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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通过安排奖补资金等方式给予补助,省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各地采用整村奖励、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美丽乡村建设。鼓励各地以项目运营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对于实施完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来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经县级政府批准还可以适当提高运营补助标准直至达到运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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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分配收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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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奖扶资金的分配范围是:村组、自然村。具体可以根据村庄的产业、区位、资源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如有些地区,村集体资源优势明显、区位优势明显等,则可以将集体经营性收入分配收益的范围扩大到村内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源经营项目。比如,有的地方是种植养殖主导产业强村、贫困村等。可以根据当地发展现状和优势(比如特色种植养殖)的情况来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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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贫困户入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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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村贫困人口采取直接入股或优先分红收益。这种收益模式适用于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承包土地和参与生产经营的贫困户。比如,村集体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资金入股贫困户公司生产经营,每只可分得分红1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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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或合作社收益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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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人口可以发展特色产业或合作社收益分红,其中也包括贫困户与合作社发展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贫困户入股种植养殖企业或有经营项目的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由贫困户自愿申报,向县级扶贫部门提交产业扶持备案材料后获得资金支持。这种方式比较适合贫困人口多、贫困户脱贫任务重的乡镇。贫困户以资金入股、发展特色产业等形式和方式参与分红的贫困户一般获得的红利比例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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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级公益事业捐赠、社会保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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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和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社会保障等。如有相关政策要求的话,也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纳入其中。捐赠人、受益人可以通过捐赠合同或协议明确捐赠责任和义务、捐赠资金的用途等。其中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捐赠资金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可以纳入收益范围;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捐赠者协商捐赠事宜,也可以由捐赠者协商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收益只能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中所需资金筹集及支付,不能用于发放福利待遇等其他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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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级项目承包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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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开展项目经营,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承包经营分红,就是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村集体(项目经营主体)支付承包款后红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有些村级集体所有的项目(如农业产业园区等),承包方可能采取现金方式向承包方支付承包红利收益,承包方也可以直接把款项支付给承包方(农户)。对于有些承包企业自身开发发展或者与合作社合作发展某项农业项目的,可以采取委托代建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这些项目如都要按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操作事项,承包方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一个项目发生了自然灾害或者项目本身出现了其他情况,承包方则有权终止承包合同而收回项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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