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延安区域)建设管理专项资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联合市文旅局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延安区域)建设管理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延安区域)建设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附则8章共计32条内容。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和传承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其中,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指为保证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延安区域)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字化建设等。传承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延安区域)等开展传承保护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全市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补助费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等。
《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文字:呼星言
审核:王 辉
审定:朱晓冬
【来源:延安市财政局_财政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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