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财政厅_论坛】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设立安排的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云南省财政厅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出台《关于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担当作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以过硬的作风和务实的举措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严把设立关口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省出台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各地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遵循部门申请、政策评估、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设立,凡是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设立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自动退出,确需延期的,依规重新履行专项资金设立程序申报审批。除明确规定共同承担的支出事项外,省级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会议纪要中要求下级政府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每项专项资金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做好项目衔接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财政专项资金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各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征集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从立项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支出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适配性进行专项资金审核论证,做到专项资金安排与项目推进精准对接,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对项目前期工作不成熟、实施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纳入预算。
四、及时下达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快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下达。下级财政部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对已明确到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到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原则上应在接到财政专项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对据实清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办理。严禁无故滞留专项资金。省级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下达预警监测机制,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情况作为分配省对下转移支付的一项重要因素。
五、加快支出进度
各级主管部门认真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切实加快项目预算执行,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考核机制,督促和指导部门加快支出进度。财政专项资金严禁违规用于发放津补贴和新建、改扩建、购置楼堂馆所,以及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用于债务还本付息。
六、加强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凡是没有明确绩效目标的,一律不得纳入预算安排和拨付资金。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偏。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低效无效专项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七、注重使用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全面整改巡视、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应改尽改,促进治标整改举措和推动治本长效机制有机结合。严肃责任追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严守财经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对财经纪律法律的学习,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财务管理规范、财经纪律严明,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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